為貫徹中央種業振興行動決策部署,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種業管理司組織修訂形成了《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6年3月1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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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建立或者確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蜂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和蠶基因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并負責建立或者確定國家級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并負責建立或者確定省級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
第四條 全國畜牧總站承擔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技術指導工作。
第五條 畜遺傳資源保護以保種場活體保護和基因庫遺傳材料集中保存為主,保護區活體保護為輔;禽遺傳資源保護以保種場活體保護為主,基因庫遺傳材料集中保存為輔。
蜂遺傳資源保護以保護區、保種場活體保護為主,基因庫遺傳材料集中保存為輔。
蠶遺傳資源實行基因庫集中保護。
第六條 國家級保種場、保護區保護的品種應當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七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場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設技術室、資料檔案室等。生產區設置飼養繁育場地、獸醫室、隔離舍、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排放處理等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防疫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三)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過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畜禽群體規模和家系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普通牛、水牛、牦牛、大額牛、馬、驢、駱駝、梅花鹿、馬鹿、馴鹿:母畜150頭(匹、峰、只)以上,公畜12頭(匹、峰、只)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綿羊、山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
雞:母雞300只以上,公雞不少于30個家系。
鴨、鵝: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個家系。
鴿:母鴿300對以上,公鴿不少于30個家系。
蜂:60箱以上。
搶救性保護品種及其他品種的群體規模和家系數量要求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規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本品種特點的保種方案,完整的系譜檔案,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
第八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畜禽遺傳資源的中心產區,范圍界限明確;
(二)有承擔保護區管理職責的主體;
(三)保護區內應有2個以上保種群,保種群之間的距離不小于3公里。蜂種保護區具有自然交尾隔離區,其中山區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于12公里,平原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于16公里;
(四)保護區內符合種用標準的畜禽單品種群體規模不少于保種場群體規模要求的5倍,家系數量不少于保種場家系數量要求,質量符合本品種標準或特征;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符合本品種特點的保種方案,完整的系譜檔案,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
第九條 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有遺傳材料保存庫、質量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遺傳材料制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二)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70%。從事遺傳材料制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三)有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保存和質量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四)保存遺傳材料的數量和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
第十條 保存家蠶的基因庫單品種家蠶壯蠶期飼養300頭以上,留種24蛾卵越冬。
保存柞蠶的基因庫單品種柞蠶壯蠶期飼養1000頭以上,留種200顆繭越冬。
第三章 建立或者確定程序
第十一條 從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內畜禽資源保護工作,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報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申報國家級保種場、保護區的主體應先確定為省級保種場、保護區。
第十二條 申請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見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說明資料;
(三)保種方案、系譜資料、繁育記錄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見;
(五)保種場還應當提交動物防疫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每年4月底前將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報送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確定為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業農村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必要時可組織現場審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經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名稱、地址、性質或者保護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五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科學制定、嚴格實施保種規劃,開展選種選配、性能測定等工作,并準確、完整記錄畜禽品種的基本信息,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配合做好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遺傳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
第十六條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做好行政區域內資源的管理,配合做好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遺傳材料采集制作和共享利用工作。保護區周邊交通要道、重要地段,應當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基因庫應當制定采集計劃,報全國畜牧總站同意后實施,并對采集的遺傳材料進行備份保存。全國畜牧總站根據需要制定國家畜禽遺傳材料采集計劃。
第十八條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農業農村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處理、對外提供受保護的遺傳資源。
第十九條 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全國畜牧總站。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群體規模數量;
(二)主要性狀的變化情況;
(三)保護與選育的主要工作;
(四)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承擔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管理責任,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名單公告后按照規定與縣級人民政府、保護單位簽訂三方保護協議。
第二十一條 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保種工作進行評估。發現保種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督促整改,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
(三)擅自變更地址或者保護內容的,或者擅自變更名稱、性質等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簽訂三方保護協議的;
(五)連續兩次未通過保種效果評估的;
(六)連續兩年不提交工作報告的。
被取消資格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范資源流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保種場,是指有固定場所、相應技術人員、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以活體保護為手段,以保護遺傳資源為目的的單位。
(二)保護區,是指國家或地方為保護特定遺傳資源,在其原產地中心產區劃定的特定區域。
(三)基因庫,是指在固定區域建立的,有相應人員、設施等基礎條件,以低溫生物學方法等為手段,保護多個遺傳資源的單位。保種范圍包括胚胎、精液、卵、體細胞等。
第二十四條 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基本條件、建立或者確定程序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變動情況年底前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