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犬只防疫管理,降低疫病傳播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并形成《山東省犬只防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修改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請將意見發送至:sxmsyjdwc@shandong.cn。
2.通過信函方式,請將意見寄至:濟南市歷城區唐冶西路4566號山東省畜牧獸醫局動物衛生處(郵編250014),請在信封上注明“山東省犬只防疫管理辦法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5月21日。
附件:山東省犬只防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山東省犬只防疫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犬只防疫管理,降低疫病傳播風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飼養犬只防疫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飼養犬只防疫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飼養犬只的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飼養犬只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第六條 從事犬只飼養、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做好犬只免疫、檢測、消毒、疫情報告以及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工作,依法承擔犬只防疫主體責任。
第七條 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到指定的狂犬病免疫點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取得免疫證明。
第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狂犬病免疫點(以下簡稱免疫點),并向社會公布。免疫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有1名執業獸醫師;
(二)用于接種的獸用狂犬病疫苗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和免疫接種要求的設施、設備;
(四)具有與其他區域物理隔離、單獨設置的免疫室或免疫區域;
(五)具有配套的動物防疫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免疫點由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報市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向免疫點發放“××市××縣(市、區)犬只狂犬病免疫點”標識牌。免疫點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免疫點標識牌。
第十條 鼓勵支持將狂犬病納入市、縣強制免疫范圍,扎實推進高風險區免疫。
將狂犬病納入強制免疫范圍或者開展風險免疫的市、縣(市、區)要依托免疫點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組織轄區內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對犬只實施狂犬病免疫接種,并發放免疫證明,建立免疫臺賬。
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免疫點和鄉鎮獸醫站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免疫證明使用省畜牧局規定的統一制式犬類免疫證明。市、縣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免疫證明的制作、發放管理。免疫點或鄉鎮畜牧獸醫站根據需要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領免疫證明。
第十二條 免疫點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實施狂犬病免疫接種后,要規范填寫免疫證明,詳細記錄免疫犬主及聯系方式、犬只種類及年齡、疫苗名稱、批號及生產廠家、免疫時間及免疫接種人等信息。
免疫點應當每季度初將上一季度的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上報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納入強制免疫范圍或者開展風險免疫的市、縣(市、區)從其規定。
鼓勵支持各地實施犬只狂犬病免疫信息化管理,推行并使用電子免疫證明和免疫檔案。
第十三條 免疫點或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建立運輸、儲存、接種、過期疫苗無害化處理臺賬,相關檔案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四條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狂犬病免疫效果評價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效果監測評估。
第十五條 從事犬只飼養、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養殖環境、圈舍、運輸工具等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 從事犬只飼養、診療、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遲報,不得擅自轉移、出售相關犬只。
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確診后及時報告并按照防治技術規范要求處置。
第十七條 出售、運輸犬只等的,貨主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提交檢疫申報單、狂犬病免疫證明、免疫有效保護期內出具的免疫抗體檢測報告。已經取得產地檢疫證明的犬,從專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賽后需要繼續運輸的,應當提供檢疫申報單、原始檢疫證明和完整進出場記錄。
第十八條 犬只檢疫申報受理后,官方獸醫應當按照檢疫規程要求,認真查驗相關申報材料,結合臨床檢查情況,實施產地檢疫。檢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動物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實驗室按照自愿申請、縣級初審、市級審核的程序確認公布。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可直接向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質證明,初審通過后提交市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其他實驗室申請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實驗室的,由市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制定確認標準,經縣級初審、市級審核后確認。
市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確認的狂犬病免疫抗體檢測實驗室名單。
第二十條 犬只產地檢疫時,需要進行病原學檢測的,檢測報告應當由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室出具。
第二十一條 從事犬只飼養、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死亡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棄置死亡犬只。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犬只飼養、運輸、診療、死亡犬只無害化處理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未依法承擔犬只防疫相關責任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施。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