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農業農村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家動物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6—2030年)》(農牧發〔2026〕2號)等要求,切實做好全省2026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省農業農村廳制訂了《云南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2026—2030年)》,現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抓好落實。
云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2026—2030年)
一、總體目標
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全面落實重點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政策,持續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加快推進“先打后補”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芻獸疫等強制免疫動物疫病的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應免畜禽免疫密度應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種和范圍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對全省飼養的雞、鴨、鵝、鵪鶉等家禽,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科學監測評估基礎上進行H5亞型和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對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免疫的出口家禽,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和地區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可不實施免疫。
(二)口蹄疫。對全省飼養的牛、羊、養殖鹿等家畜進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對豬進行O型口蹄疫免疫,根據評估有必要時對豬實施A型口蹄疫免疫。其他亞型的口蹄疫免疫,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實施。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和地區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可不實施免疫。
(三)小反芻獸疫。對全省飼養的羊進行小反芻獸疫免疫。開展非免疫無疫小區、無疫區建設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實施免疫的,有關養殖場戶和地區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可不實施免疫。
(四)布魯氏菌病。全省在小范圍實施集中免疫。開展集中免疫的縣(市、區),每年11月前將下年度布魯氏菌病強制免疫方案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登記。非集中免疫區需免疫的規模養殖場,逐級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經州(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后實施。全省種畜禁止免疫。
(五)其他動物疫病。各州(市)狂犬病、炭疽、日本腦炎、豬瘟、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豬流行性腹瀉、新城疫、牛結節性皮膚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病毒性腹瀉、羊痘、山羊傳染性胸膜肺炎、馬流感及其他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由本行政區域根據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病種和區域。
三、主要任務
(一)推進“先打后補”。積極穩妥推進強制免疫“先打后補”改革,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宣傳指導力度,擴大改革覆蓋面。按照《云南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先打后補”工作方案》要求,組織做好登記、免疫實施、效果監測、補助審核等工作。
(二)加強技術指導。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全省動物疫病流行態勢,分年度制訂強制免疫方案,組織開展免疫技術師資培訓,做好技術指導服務。各州(市)依據本計劃及年度強制免疫方案制訂轄區年度強制免疫方案,加大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等動物防疫政策宣傳,組織對縣鄉獸醫技術人員、動物防疫合作社、村級防疫員開展免疫技術培訓,指導做好個人防護。
(三)規范信息填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督促指導養殖場(戶)建立免疫檔案,規范做好免疫記錄,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平臺建立電子免疫檔案。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匯總強制免疫信息,落實免疫進展月報告、春秋季集中免疫周報告制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告。
(四)強化效果評價。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評估,春、秋防強制免疫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70%的,要及時組織補免,確保免疫效果。對轄區內的免疫副反應、免疫抗體水平不達標和免疫失敗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五)鞏固邊境免疫帶建設。邊境各州(市)持續做好邊境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重點關注境外動物疫病流行及動物疫情發生情況,要及時落實免疫經費,優先保障邊境地區疫苗足量儲備、供應,強化免疫密度和質量,有效降低境外疫情傳入風險。
(六)強化監督管理。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轄區內獸用疫苗和診斷制品生產經營企業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或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嚴格落實獸藥二維碼追溯制度。督促指導開展“先打后補”的養殖場、獸醫社會化服務組織向具有合法資質的疫苗經營企業采購強制免疫疫苗,通過平臺掃描疫苗二維碼錄入追溯信息。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查處并追究責任。
四、組織保障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監督指導轄區內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強制免疫效果評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本轄區養殖場戶做好強制免疫,協助做好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特別聲明